平台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平台企业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平台企业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平台”是指通过乙方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的账户查询、在线支付、过户申请和提货申请等网上自助操作服务。
“账户查询”是指通过“平台”对甲方在乙方存储之货物品名、数量、所处卡号/车皮号/箱号,以及仓储期间、仓储费用等信息予以查询。此类查询仅供参考使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
“在线支付”是指甲方通过“平台”页面,选择企业账户(选择东方支付或者浦发银行)支付,或个人账户(浦发银行)支付的行为。
“指定代付”是指甲方通过“平台”页面,选择由指定的与甲乙双方签订过相关协议的运输公司支付的行为。
“过户申请”是指甲方通过“平台”向乙方发出将仓储于甲方名下的货物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仓储的指令。此类过户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法律关系的必然改变,仅表示过户后的货物仓储于第三方名下,乙方不再根据甲方的指示对货物采取行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短少事故的,甲方无权向乙方索赔。
“挑货”是指甲方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对其名下仓储货物在过户提货过程中进行选择。并以此进行“过户申请”或“提货申请”。
“提货申请”是指甲方通过“平台”向乙方发出将仓储于甲方名下的货物从乙方仓库提取出库的指令。甲方仅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在“平台”预留的表面信息后,即可向提供该信息的人员交付货物。
“微信公众号”是指乙方开发的微信操作页面,该页面相关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客观情况。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东方支付”是指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UKEY”是指甲方所持用的,由“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以在线支付的安全密钥。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平台”用户,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平台”用户注销手续。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黑客、木马、病毒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平台”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根据与乙方间的仓储协议办理相应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平台”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咨询在线客服、或可拨打电话021-56440743、或向 邮箱business@sipgl-xb.com 进行咨询、核查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平台”业务,应遵守《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平台”业务章程(企业用户)》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平台、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甲方办理“平台”业务以及使用该平台发出的任何指令,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注册、变更、注销,过户至第三方的名称、信息,提货申请中预留的提货当事人的名称、信息。
(三)甲方办理“平台”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sipgl56.com ),而不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密钥、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密钥、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在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操作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在乙方执行操作指令之前,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可以接受修改。
(五)甲方密钥、密码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处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在完成提交“过户申请”或“提货申请”后,立即根据“平台”账单支付相应费用(仓储费、过户费、申请费等),在支付相应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根据甲方的指令从事。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平台”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乙方的操作。
(九)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甲方不得通过“平台”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利用“平台”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平台”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或改造;有权根据系统升级、调整等需要随时暂时停止“平台”服务。
(二)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平台”业务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调整的内容,有权在施行前的公告期内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服务的,仍应遵守相关调整内容。
(三)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平台”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平台”业务。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平台”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用户名、密码、密钥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平台”业务的有效法律凭据。
(五)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平台”指令所造成的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2、甲方未能根据“平台”出具的账单,支付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结清的费用;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5、因黑客、木马病毒、其他电脑病毒造成“平台”数据丢失、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平台”服务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平台”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但乙方保留对该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同时乙方不保证甲方查询所获信息的真实性,相关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准。
(三)乙方应建立“平台”客户服务机制,对于甲方有关网上“平台”业务的咨询或投诉,乙方应及时予以受理和回复。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第四条 服务项目
(一)查询申请服务
1.甲方可以通过“平台”对甲方在乙方存储之货物品名、数量、所处卡号/车皮号/箱号,以及仓储期间、仓储费用等信息予以查询。
2.甲方查询所得信息仅供参考使用,不代表甲方在乙方仓储货物之真实状况,甲方存储货物的真实情况,以乙方仓库实际存储情况为准,乙方保留对前述信息的更正权利。
3.甲方明确且知晓其查询所得信息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迟延性,甲方应当就其查询信息向乙方另行确认,其在未得到乙方书面确认之前,基于查询所得参考信息而从事或不从事相关行为,而令其遭受之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实际仓储情况,调整账户信息,并且针对甲方基于“平台”进行的操作,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不予执行或对已执行操作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在线支付服务
1.甲方可以通过“平台”页面,选择企业账户(选择东方支付或者浦发银行)支付,或个人账户(浦发银行)就其应付款项予以支付。
2.甲方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其应付款项。
3.在甲方未根据“平台”出具账单支付完毕相应费用之前,乙方有权拒不执行甲方通过“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申请或线下申请的相关业务。
4.甲方可以通过“平台”页面,选择由他人代甲方支付费用。他人代付并不代表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在乙方未收到相应款项之前,乙方有权拒不执行甲方通过“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申请或线下申请的相关业务。
5.乙方“平台”仅提供在线支付业务的端口接入点,具体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东方支付”或者“浦发银行”,与乙方及“平台”无关。有关在线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故障,甲方应当向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东方支付”或者“浦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追责,与乙方无关。
6.乙方以实际收到的相应款项来判断甲方的支付行为是否完成,不论该款项未到账的原因是基于甲方原因抑或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原因,在乙方未收到相应款项之前,甲方的支付行为并未完成。
7.甲方授权乙方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UKEY”用以进行在线支付事宜,并授权乙方先行签署相关协议,并将恪守相关协议。同时,乙方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就“UKEY”使用之相关协议文件内容提供给乙方。
(三)挑选货物服务
1.甲方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对其名下仓储货物在过户提货过程中进行选择,以供其后续操作使用。
2.鉴于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乙方不保证甲方相应的挑货操作最终有效,“平台”显示的挑货成功不代表挑货最终成功。甲方应当就其挑货信息向乙方另行确认,其在未得到乙方书面确认之前,基于挑货所得参考信息而从事或不从事相关行为,而令其遭受之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实际仓储情况,调整挑货结果,并且针对甲方基于“平台”进行的操作,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不予执行或对已执行操作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过户申请服务
1.甲方可以通过“平台”向乙方发出将仓储于甲方名下的货物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仓储的指令。
2.此类过户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法律关系的必然改变,仅表示过户后的货物仓储于第三方名下,乙方不再根据甲方的指示对该货物采取行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短少事故的,甲方无权向乙方索赔。
3.此类过户行为不代表乙方放弃针对该货物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仓储费的权利、收取过户费的权利、收取入库费的权利、收取出库费的权利、留置权等。
4.在甲方付清过户申请之前的入库费、过户费、仓储费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过户申请。
5.甲方同意且授权,针对甲方通过挑货系统就其所挑选的货物申请过户的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该申请,或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形下,根据实际仓储情况,以挑选货物同类同数量的其他甲方仓储名下的货物安排过户操作。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鉴于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乙方不保证甲方相应的过户操作最终有效,“平台”显示的过户成功不代表过户最终成功。甲方应当就其过户信息向乙方另行确认,其在未得到乙方书面确认之前,基于过户所得参考信息而从事或不从事相关行为,而令其遭受之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提货申请服务
1.甲方可以通过“平台”向乙方发出将仓储于甲方名下的货物从乙方仓库提取出库的申请。
2.甲方应当通过“平台”将提取货物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并确保其真实性。
3.甲方要求乙方校对提货人员的所持身份证证件信息(仅限姓名+身份证号)【无论是否本人】,与甲方在“平台”预留的身份信息(仅限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匹配。若匹配一致,乙方即可向该人员交付货物,其他信息无需乙方审核。
4.甲方知晓并确认,乙方无法核查提货人员所持证件的真实性,甲方仅需乙方就提货人员所持证件【无论是否本人】进行表面审核,并将该证件复印留底,即视为完成了审核义务。
5.甲方同意,待乙方完成上述审核义务后,乙方的出库放货行为即为合法有效,甲方受其约束,甲方不再就仓储协议及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向乙方追责。
6.甲方同意且授权,针对甲方通过挑货系统就其所挑选的货物申请提货的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该申请,或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形下,根据实际仓储情况,以挑选货物同类同数量的其他甲方仓储名下的货物安排提货操作。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鉴于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乙方不保证甲方相应的提货申请最终有效,“平台”显示的同意提货申请不代表最终的同意。甲方应当就其提货信息向乙方另行确认,其在未得到乙方书面确认之前,基于提货申请所得参考信息而从事或不从事相关行为,而令其遭受之损失、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就每一次提货申请,甲方可以向“上港云仓平台”提货页面填写手机号码,“上港云仓平台”会将验证码发送至该手机号码,甲方相关人员可以凭手机验证码前往乙方仓库“一体机”打印提货单据。甲方应确保验证码不外泄,“一体机”仅凭验证码打印提货单据,无需核实其他信息。由于甲方使用“一体机”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微信公众号特别内容
1.甲方需凭“平台”的用户名与密码登陆,凡是凭相关用户名与密码登陆之操作,均视为甲方的操作;
2.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有员工手机系统安全,并无任何木马、病毒植入,并应当就此先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微信公众号”项下操作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与费用。
3.“微信公众号”所提供的服务均基于“平台”,“平台”项下操作的一切权利义务、风险承担、责任分担、操作事项,均适用于“微信公众号”。
4.乙方有权随时就“微信公众号”开发推出各项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入库预报、出库预报等;乙方亦有权随时暂停相关功能,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或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有权随时暂停关闭“微信公众号”,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或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甲方使用“平台”服务时应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电子用户名、账号、编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2.甲方密钥、密码可能遗失或被其他人盗用,密码也可能被泄露或盗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3.动态口令认证工具可能丢失或被他人偷窥,如甲方登录密码同时被盗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4.与办理“平台”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可能被其他人盗用,从而导致“平台”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引起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5.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二)甲方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平台”,相关措施包括不限于:
1.妥善保护“平台”用户名、账号、编号和密码等重要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及工具,确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认证工具不经口头或其它方式发生泄露或被盗用。
2.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
3.直接登录“平台”网站www.sipgl56.com 办理业务。不要通过其它网址、链接登录“平台”。上述网址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4.使用“平台”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电子交易后,应及时正确退出“平台”。使用密钥的客户应将相关设备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即在电子设备上清除所有遗留的操作记录。
5.不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使用“平台”系统。
6.妥善保管客户密钥、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及与“平台”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不交给其他人保管,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7.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如:采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电子银行密码),避免设置与其他用途相同的“平台”密码(如:采用电子邮件密码作为“平台”密码)。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平台”密码。
8.应经常关注账户货物仓储情况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平台”从事的未经甲方许可的操作及交易,甲方应马上通过“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
(三)甲方应当按照上述注意事项进行操作、规避风险,甲乙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甲方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已经恪尽职守地履行了上述所有注意事项之要求,在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前述事项之前,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根据系统升级、功能更新等情况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本协议文本变更的,乙方应将变更后的协议通过乙方网站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就更新后的协议文本作出公告后,甲方仍然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公布的变更后的协议文本。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文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甲方“平台”注册账户因挂失等原因暂时不能使用的,乙方相关服务自行中止;待甲方“平台”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相应服务亦自行恢复。
(四)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申请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甲方到乙方处办理“平台”用户注销手续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六)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甲乙双方先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及《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平台”业务章程(企业用户)》中的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服务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平台”业务章程(企业用户)》。《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平台”业务章程(企业用户)》及其修订通过乙方网站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甲 方:
日 期:
乙 方: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
日 期: